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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20-5-28 | 浏览次数:

注意事项

此报告以本次大会最后审议

通过并由新华社公布的文本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调 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 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 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 的历史意义。根据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 思路进行: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的 第一步;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 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部分 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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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 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现决定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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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 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 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 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 法工程。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 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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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 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 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 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 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 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 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 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 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等。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 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 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 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 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 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 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 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 — 4 —

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

实需要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 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 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 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 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 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 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 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 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 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 生活的百科全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 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 — 5 —

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 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 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 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 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 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 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 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 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 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 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 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 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事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 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 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同 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 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 — 6 —

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 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 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 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 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 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 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 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 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 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 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 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 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 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 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 — 7 —

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 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 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 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 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 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 重大问题进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 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 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 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 本遵循。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

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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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和 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 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 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 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三 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 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 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 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四是坚持依 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 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 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 — 9 —

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 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 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 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 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 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 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 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 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 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 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 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 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 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 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 — 10 —

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 实基础。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 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法制工 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 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 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 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 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 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 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 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 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 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 2月召开的第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 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 — 11 —

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 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 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 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各方面普 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 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栗战书 委员长多次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 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确 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 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 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 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 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 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 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 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 法典草案再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 — 12 —

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

四、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 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 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 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 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 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 20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 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 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 色(草案第一条)。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 法基本原则(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 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 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 — 13 —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 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 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 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 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

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 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 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 三章)。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 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 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 章)。3.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 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 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 条)。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 14 —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 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 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 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

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 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 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 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 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 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 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 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 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 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二 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 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 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 — 15 —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 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 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 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 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 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 有: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 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 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 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 述,为贯彻会议精神,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 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 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 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 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 — 16 —

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 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 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 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 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 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 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 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 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 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 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 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 — 17 —

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 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 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 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 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 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 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 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 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 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 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 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 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 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 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 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 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 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 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 18 —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 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 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 二十章)。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 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 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 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 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 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 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 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 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 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 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 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 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 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 — 19 —

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 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 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 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 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 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 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 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 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 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 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 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 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 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 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 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 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 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 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 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 — 20 —

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 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 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 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 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 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 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 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 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 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 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 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 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 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 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 — 21 —

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 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 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 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 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 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 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 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 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 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 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 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 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 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 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 — 22 —

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 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 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 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 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 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 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 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 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 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 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 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 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 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 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 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

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 — 23 —

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 条)。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 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 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 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 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 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 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 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 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 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 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 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 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 — 24 —

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 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 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 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 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 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 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草案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 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 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 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 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 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 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 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 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 — 25 —

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 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 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 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 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 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 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 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 条)。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 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 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 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 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 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 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 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 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 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 — 26 —

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 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 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 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 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 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 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 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 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 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 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 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 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 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 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 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 — 27 —

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 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 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 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 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 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 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 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 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 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第二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 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 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 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 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 — 28 —

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 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 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 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了遗产 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 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 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 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 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 一千一百六十条)。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 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 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 — 29 —

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 “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 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 一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 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 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 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 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 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第 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 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30 —

等。同时,草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 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 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细化了网络 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转通知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 条)。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 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 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 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 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 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 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 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 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 偿(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 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 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 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 — 31 —

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加强生物安全 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 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 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 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 条)。

(八)附则

草案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 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 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 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 (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 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33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34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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