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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合同被骗6500万反成被告
来源:国平律师网 | 发布时间:2019-11-29 | 浏览次数:

中国政法大学合同被骗6500万反成被告
 国平律政集团旗下 国平律师网(www.gpls.top)摘  仅供参考
 编按:
2008年10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市世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分两次支付了6500万价款,以购买一处军产。然而,缺乏基本资质的世涛公司与该处军产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没能根据合同获得一寸土地、一处房屋。整个“交易”过程中的漫不经心与不负责任,超乎常人想象,让人不能不怀疑决策者的智力。签订“购房合同”一事通过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的集体讨论。这所“法学最高学府”的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充斥着享誉全国的法学家,他们普法的足迹遍布全国,时常教育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面对这场显而易见的骗局,这些法学精英仿佛集体失了智,犯下了一个连文盲都不会犯的错误,并在事后整整十年默不作声,仿佛一切都未曾发生。2017年,世涛公司打破沉默,起诉中国政法大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勿忘校耻!那份合同应当“刻录成碑,矗立校园内,以示不忘校耻,告诫法律人勿忘谨慎、勤勉”。


2008年春,中政大工作人员找到一家在北京昌平十三陵镇注册的公司——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涛”)——该公司基本信息有明显的不一致,如:在有些网页,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南侧”、公司注册资本为“未填写”;在有些网页,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三区16号楼2层”、公司注册资金为2320万元。据中政大工作人员转述,“世涛”声称“总后有人”,承接了府学路10号院军干所经济适用房的建筑工程,并且有权处置军干所的房产,还有门路将军队经济适用房变性为商品房。

这样的故事,很难在两千多万人的北京城找到十个信众,而他们碰巧都聚集在中政大!

中政大工作人员向“世涛”表达了购买商品房的意向,表示愿意尽快签订合同。与中政大接洽的是世涛基业的“副总”李某某、杜某某,两人以“世涛”的名义起草了一份“购房合同”,交中政大。事后,“世涛”法定代表人称:李某某、杜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用“世涛”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而中政大没有和法定代表人接触,就签订合同,实在过于轻率。

在收到李某某、杜某某提交的合同文本之后,中政大法律办工作人员先后组织了4次论证,四次论证意见如下:

第一次论证(2008年4月22日)意见:“世涛”提交的合同文本不能用,整个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存在重大问题,建议重新谈判。

第二次论证(2008年5月28日)意见:“世涛”声称的房地产开发尚未立项,根本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第三次论证(2008年6月2日)意见:现阶段不能签约,可在“世涛”获得“立项文件”之后签约和支付第一笔费用。但是,法律办同时又同意签订一个没有生效时间的合同,待“立项”之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生效时间。

第四次论证(2008年6月16日)意见:在前三次意见的基础上,先调查卖方资信,然后再作决定。

尽管第三、第四次论证中,法律办有所妥协,但总的倾向是反对签订该合同。

2008年10月,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签订“购房合同”。党委常委会讨论时,每个常委面前都应有一份“购房合同”,也应有法律办工作人员的书面保留意见,尽管每个人都有购买商品房的经历,却没有人提出要看一看土地证(如果是划拨土地、军地,那就不可能有商品房开发)、规划许可、商品房开发许可、预售许可,全体同意了。当然,如果是自己买房,没有一个人会同意!

即使交易双方没学过法律、也不请律师,都能知道:(1)将房屋所有者排除在外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可履行(无权处分);(2)军产绝对没有可能作为商品房转让;(3)没有一点事实足以让人相信,10号院曾经存在、现在存在或将来会出现哪怕是一平米的商品房。大山里的文盲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号称“经国纬政,法泽天下”的精英能签这样的合同,不完全是智商问题!

2008年10月20日,根据“党委集体讨论意见”,张某某代表中政大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支付了首期款4,500万。

购房合同要点如下:


(1)合同名称:购房合同(2008年10月20日)、购房合同补充协议(2009年10月20日)

(2)合同当事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世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3)买卖房屋:

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

面积:40,700平米

每平米单价:6,700元

总金额:2.7亿元

签约时房屋的性质和现状:军队干休所

合同约定的房屋性质:商品房

首期付款:4,000万元(2008年10月付款)

房屋交付时间:2010年10月31日

第二期付款:2,500万元(2009年10月付款)

(4)购房目的:

校方拟自筹资金,拆迁家属院(东关路5号院),用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房屋作为置换。校方和一些号称资金雄厚的校董接触,准备招商引资,尽快落实家属院拆迁方案。

(5)购房资金来源:

不详。因该项目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没有从教育部获得任何资金支持,可能来自办班分成资金(各学院办班收入,校方按招生人头提成50%左右)。

2009年9月,“世涛”通知中政大,要想按期交房,须追加付款2500万,否则,已支付的4500万将作为违约金罚没。一方面,校方已经放出风声,东关路5号院将整体搬迁,住户用“经济适用房”交换“商品房”,早搬迁,早受益;另一方面,离开交房时间(2010年10月31日)只有一年了,而“世涛”连一份表明开发项目合法存在的文件都没有,再弱智的人也不会相信“世涛”能按时交房,而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决不会相信“世涛”会有履约能力。可是,中政大校方还是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断然做出决定,再付2000万元。

就这样,中政大先后两次共计支付6500万,买到了几页文句不通、错误百出的合同,如果草拟合同可按字数付酬,每个字(包括名称、序号)的酬金恰巧是一万两千元!

按照合同约定,世涛基业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向中政大交付40,700平米商品房,可是,世涛基业连一寸可以开发商品房的土地都没有。中政大本应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但中政大什么也没有做。

即使主管机关再漫不经心,查查资金来源、查查购置国有资产购置报批程序、查查基本建设申报程序、查查“收支两条线“的合规操作,也可以发现问题、减少损失。损失可避免而发生、可减少而成为全损,主管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1年,中政大资产处(拆迁办)与世涛基业工作人员电话交涉,得到的答复是:“钱都花了,用来盖房了,军干所没有付钱,我们在讨要,要到就还给你们。”世涛还给中政大普法,说这是“无因管理”,让中政大和他们一起向军干所要钱!问题是,即使按照合同约定,中政大6500万付款也应当进入一个“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每笔资金支出都是要经过双方代表同意。中政大如何开设、监督“共管账户”?无论按照什么标准,玩忽职守都已经到了极端放任的地步。

2011年,中政大通过关系找到谷俊山,求他摆平此事,谷俊山给军干所施加了压力,但军干所认为自己与中政大、世涛基业的合同无关,没有任何理由介入。中政大如何通过非组织途径找到谷俊山、如何说服谷俊山插手,无论按照组织规矩还是信息公开要求,这都是需要讲清楚的。

根据不愿意披露身份的信息来源,军队房地产大王的谷俊山确实插手了府学路10号院交易,施压军队干休所接受一个置换方案。如果谷俊山没有在2012年被抓,中政大购买军产落空的交易很可能被掩盖。至于,中政大与谷俊山之间的交易,据说早在军队纪检监察部门掌握之中。

2013年3月,中政大员工上网公布了该合同的一些内情。如今,这些信息在线公开至少五年多了。尽管无从知道主管部门是否采取任何调查措施,但是,包括本人在内的学校教师在获悉该信息之后,多次要求校方公开信息。

2014年夏季,中政大和世涛基业公司购房合同全面落空、学校损失惨重的信息在校内传开。2014-15年,本人至少三次向书记面陈意见,要求向全校师生公布购房过程;一次通过教代会提出议案,要求公布信息;将该合同刻录成碑,矗立校园内,以示不忘校耻,告诫法律人勿忘谨慎、勤勉;同时,又向教育部书面报告此事,要求教育部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查;可是,一切无果!2015年,书记在一次全校处级干部会议上宣布,将尽快处理此事,并公布结果,事后杳无音讯。

在中政大沉默十年的情况下,2017年,世涛基业打破沉默,在北京市某中院起诉了中政大,要求中政大承担违约责任。中政大和世涛基业购房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而公布这一信息的竟然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世事竟然如此滑稽!

201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校方就此事公开信息,校方拒绝,杨帆教授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再遭拒绝,杨帆教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

如果中政大是一个上市公司,拒绝披露此类信息,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一个部属大学为什么能就数千万资金的去向保持沉默长达十年之久,背后管理体制的弊端是值得剖析的。

关注中政大和世涛基业的“购房合同”已经有六年多了。除了对真相感兴趣之外,法律与中国现实之间的紧张也是刺激思考的“信息素”。

中政大和世涛基业之间“购房合同”可套用“无权处分”。若“无权处分”基于欺诈,中政大得主张撤销合同和返还不当得利,但中政大的撤销权超过了除斥期间——早就过期了!若中政大是一个商业公司,管理者怠慢行使诉权,股东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起诉:一是要求侵害方赔偿公司损失;一是要求公司管理者承担疏忽责任、赔偿公司损失。然而,中国的“事业单位法人”的管理者在名义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但是,当“事业单位法人”遭到第三方侵害、“集体领导班子”放弃诉权,或者等到诉讼时效届满、明知无望获得司法救济,才用假招式忽悠几下(花钱找关系、花钱聘律师、请示上级领导等等),管理者并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谁能启动渎职之诉,无从得知。

中国公有资产的运作,无论营利或非营利,都是代理成本极高,而且每个代理人都是虚拟的法人,每个法人都是集体决策,而有可能纠错的上级早就被下级用“请示”这种官场谋略事先绑定了。至于单位成员,他们无从获得真相,既没有动因也没有机会去揭示代理人的欺诈。从第三方的立场来看,欺诈公家比欺诈个人的道德障碍要少得多,欺诈者看不到谁是受害人,只记得谁拿了多少回扣。

(文章来源:方流芳新浪微博,文题为编者所加)
原题:校耻:中国政法大学被骗6500万,沉默十年反成被告
2018-04-17 方流芳   国平律师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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